为进一步严格纪律规矩,强化政治忠诚,不断优化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对党员干部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打听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中尚未公开事项的;
(二)为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三)请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帮助分析案情,出谋划策,规避或者对抗审查调查的;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授意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抹案、销案或者违规减轻、加重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责任的;
(五)通过威胁、利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干扰阻挠纪检监察工作;
(六)其他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
二、处置程序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向其打听案情、说情干预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及时填写《过问干预情况报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已经影响到案件正常办理的打听案情、说情干预案件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校纪委、同级党委。涉及非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的,报告同级党委的同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保全覆盖。
三、责任追究
校纪委对党员干部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纪委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