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单独管辖的四大类和部分管辖的两大类组成。
其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类55个罪名的犯罪案件由国家监委单独管辖;
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计30个罪名,国家监委按照主体是公职人员、客观方面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必备要件进行专门管辖,同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也是由国家监委专门管辖。这类似于原来的铁路、海事和军事等与专业部门有联系的犯罪案件,而监委的专门管辖是按人(公职人员)和事(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进行管辖。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这17个罪名中,前面14个是原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后边3个是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如果非公职人员涉嫌这3个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是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
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这15个罪名中,前面9个是原反渎局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中间5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最后1个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
三是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这11个罪名中,前面2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面9个是由原反渎局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这15个罪名中,前面3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面12个是由原反渎局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五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
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
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其中的破坏选举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之一。
从这88个罪名的划转来源看,14个是原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30个是原反渎局查办渎职类犯罪案件,1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13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类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30个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犯罪案件中,29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1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中破坏选举罪。
原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类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分别有30个和2个划转给国家监委管辖后,分别还剩下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7个)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5个),共计12个罪名的案件,留给了检察机关进行管辖。这12个罪名的案件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监督部门、监所监督部门进行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摘自《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