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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0-06 [来源]: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教育厅针对高校教师从业行为提出“十禁止”,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老师。要创新师德教育,推动完善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广大教师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坚持做到“四个相统一”,做好“四个引路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增强教书育人责任感。要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师德失范惩处力度;对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等师德失范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一、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二、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三、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四、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五、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六、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八、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九、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十、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