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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01 [来源]: [浏览次数]:

黑护高专工会发【2014】1号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任期五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条例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和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工会

2014年3月1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2014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