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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你最好别问:“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禁止性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9-25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